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|第 19 條|國際貿易|法規|生效中
第 三 章|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3-10-31
出口人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,應依輸出許可證核准之內容辦理。 輸出許可證各項內容,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。但申請人名稱,除經核准變更登記者外,不得變更。 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,不得申請展延。 第一項貨品通關後一個月內應將核銷用聯向原發證機關(構)辦理核銷;其以分批方式輸出者,應於全部出口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。但以電子簽證方式申請輸出許可證者,不在此限。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之格式由貿易署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