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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-第 9 條

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|第 9 條|標準檢驗|法規|生效中

第 一 章|經濟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26-02-10

內容

檢驗機關(構)派員臨場執行檢驗、取樣、監督改善、監督銷毀、查核標識、臨場查核、復運出口、封存、押運等檢驗業務,依下列規定計收臨場費: 一、國內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。但無法當日往返,而須住宿,或須跨轄區辦理者,其臨場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。 二、每批報驗商品計收檢驗人員一人之臨場費。 三、同一報驗義務人同時報驗多批商品且存置同一處所,並同時臨場檢驗者,計收檢驗人員一人之臨場費。 四、同一報驗義務人,其商品存置不同處所者,應分別計收臨場費。 五、同一報驗義務人非同時報驗多批商品且存置同一處所者,應分別計收臨場費。但同時臨場檢驗者,得經聲明後,計收檢驗人員一人之臨場費。 六、不同報驗義務人不論其商品是否存置同一處所,應分別計收臨場費。 前項各款情形於商品數量過多,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者,或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多批商品涉及不同商品類別者,檢驗機關(構)得依實際派員加收臨場費。 檢驗機關(構)不得收取非檢驗業務人員之臨場費。 檢驗機關(構)核准報驗義務人撤回臨場檢驗申請者,應退還臨場費。 檢驗機關(構)於港埠倉儲場內設有派駐辦公處所受理報驗,並於該倉儲場內執行檢驗相關業務者,免計收臨場費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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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-第 5 條(第 5 條)
  •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-第 1 條(第 1 條)
  •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-第 3 條(第 3 條)
  •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-第 4 條(第 4 條)
  •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-第 5 條(第 5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