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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-第 4 條

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|第 4 條|標準檢驗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二 章|經濟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12-01-03

內容

申請內銷檢驗商品登記經審查符合者,發給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。 依前項取得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之報驗義務人有停業、歇業、行蹤不明或逾二年未申請報驗者,檢驗機關(構)得予註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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