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|第 4 條|標準檢驗|法規|生效中
第 二 章|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2-01-03
申請內銷檢驗商品登記經審查符合者,發給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。 依前項取得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之報驗義務人有停業、歇業、行蹤不明或逾二年未申請報驗者,檢驗機關(構)得予註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