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|第 5 條|標準檢驗|法規|生效中
第 二 章|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2-01-03
依本法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之商品,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內銷檢驗登記號碼,如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,得於最小包裝上標示。但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,免標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