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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-第 6 條

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|第 6 條|標準檢驗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二 章|經濟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12-01-03

內容

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有遺失或毀損者,得向原檢驗機關(構)申請補發;所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,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檢驗機關(構)變更登記,申請換發。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新登記證,應沿用原內銷檢驗登記號碼,並註明補(換)發年月日及補(換)發字樣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

  •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-1(1)
  •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-第 5 條(第 5 條)
  •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-第 3 條(第 3 條)
  •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-第 4 條(第 4 條)
  •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-第 5 條(第 5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