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|第 6 條|標準檢驗|法規|生效中
第 二 章|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2-01-03
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有遺失或毀損者,得向原檢驗機關(構)申請補發;所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,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檢驗機關(構)變更登記,申請換發。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新登記證,應沿用原內銷檢驗登記號碼,並註明補(換)發年月日及補(換)發字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