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|第 14 條|標準檢驗|法規|生效中
第 四 章|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2-01-03
商品經檢驗合格者,由檢驗機關(構)發給合格證書。但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報驗時聲明無須發給者,得不予發給。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報驗者,其證明之核發依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