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|第 5 條|標準檢驗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02-01-09
免經型式認可商品報驗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(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)或其所屬轄區分局(以下簡稱檢驗機關)審查符合後,發給商品免經型式認可證明。 前項審查時,檢驗機關得派員抽批查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