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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驗證登錄辦法-第 4 條

商品驗證登錄辦法|第 4 條|標準檢驗|法規|生效中

經濟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20-01-10

內容

申請驗證登錄者,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,向檢驗機關或受託之商品驗證機構(以下簡稱驗證機關、構)辦理: 一、公司登記、商業登記、工廠登記證明文件、身分證影本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。但申請人身分已向驗證機關(構)登錄且未有變更者,或已填具之統一編號可於主管機關公開網站查詢者,不在此限。 二、符合所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聲明書、型式試驗報告、相關技術文件、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影本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。 三、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。 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者,得以原驗證標誌登錄資料代替前項符合性評鑑相關資料。 依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,申請人得檢附對方國核發之驗證證明,代替第一項符合性評鑑相關資料。 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影本,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,驗證機關(構)必要時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。 申請人依本辦法應檢具之資料不全或不符者,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;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,駁回其申請。 各項商品驗證登錄業務,申請人得跨轄區向驗證機關辦理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

  • 商品免驗辦法-第 5 條(第 5 條)
  •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-第 3 條(第 3 條)
  •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-第 1 條(第 1 條)
  •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-第 3 條(第 3 條)
  •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-第 4-1 條(第 4-1 條)
  •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-第 4-2 條(第 4-2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