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驗證登錄辦法|第 4-2 條|標準檢驗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0-01-10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第四條第一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: 一、商品驗證登錄經撤銷。 二、商品經購、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,自核定試驗結果之次日起。 三、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,自事件發生之次日起。 四、商品驗證登錄經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,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換發驗證登錄證書,屆期未完成。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