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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商品驗證登錄辦法-第 4-2 條

📜
法律名稱
商品驗證登錄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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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款號
第 4-2 條
📂
分類
標準檢驗
🏛️
Authority
經濟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20-01-10
📋 條文摘要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第四條第一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: 一、商品驗證登錄經撤銷。 二、商品經購、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,自核定試驗...

📝 內容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第四條第一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:
一、商品驗證登錄經撤銷。
二、商品經購、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,自核定試驗結果之次日起。
三、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,自事件發生之次日起。
四、商品驗證登錄經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,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換發驗證登錄證書,屆期未完成。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者,不在此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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