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驗證登錄辦法|第 4-1 條|標準檢驗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0-01-10
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型式之商品,不得重複申請商品驗證登錄。但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,申請人就原登錄商品型式重新申請者,不在此限。 驗證登錄商品之登錄型式,應依商品之型號定之。但商品無型號者,得以規格、其他文字或編碼為之。 前項型號、規格、代表文字或編碼,應具有識別之唯一性,由申請人於申請驗證登錄時指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