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驗證登錄辦法|第 9 條|標準檢驗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0-01-10
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如有變更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基本設計已變更者,應重行申請登錄。 二、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檢驗項目變更之系列商品,應申請系列型式登錄。 三、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商品識別者,向驗證機關(構)申請核准;驗證機關(構)審查時,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、技術文件或測試報告。 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申請及審查,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