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驗證登錄辦法|第 11 條|標準檢驗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0-01-10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註銷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: 一、自行申請註銷。 二、驗證登錄經撤銷或廢止。 三、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之公司登記、商業登記、工廠登記或其他相關之設立登記經撤銷、廢止、註銷、解散、歇業或撤回認許。 前項證書經註銷者,其授權放行通知書同時喪失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