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|第 7 條|標準檢驗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5-06-18
檢定機關(構)受理檢定申請後,經審查不符者,得限期三十日內補正,屆期未補正者,駁回其申請,並退還其檢定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