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|第 8 條|標準檢驗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5-06-18
檢定應在檢定機關(構)為之。但有特殊情形者,得申請檢定機關(構)派員至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放置地點檢定之。 不在檢定機關(構)執行檢定者,得由檢定機關(構)派員攜帶檢定用器或使用經檢定機關(構)評估符合之檢定用器於法定度量衡器放置地點檢定之。 前項由檢定機關(構)派員攜帶檢定用器執行檢定者,得請申請人協助載運檢定用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