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|第 10 條|標準檢驗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5-06-18
檢定機關(構)派員至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放置地點檢定時,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無法辦理檢定者,得另指定日期檢定,並免再繳納檢定費。 前項無法辦理檢定為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,視為檢定不合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