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|第 15 條|標準檢驗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5-06-18
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,其檢定紀錄之保存年限為其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再加二年。但未訂有效期間者,應保存十五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