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|第 17 條|標準檢驗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5-06-18
檢定合格並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,應接受檢定機關(構)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。 前項檢定機關(構)得依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技術規範,採全部或部分項目及範圍之檢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