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|第 8 條|能源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08-06-18
同時申請經營石油煉製、輸入或輸出中二項以上業者,其審查費依收費標準最高者收取之;同時申請經營石油輸出及汽、柴油批發業者,其審查費依該二項收費標準擇一收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