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|第 5 條|能源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08-06-18
申請經營酒精汽油、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、輸入、摻配、銷售業務者,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