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|第 3 條|能源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08-06-18
申請設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者,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。 石油煉製業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,申請蒸餾、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並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,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