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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-第 3 條

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|第 3 條|能源|法規|生效中

經濟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08-06-18

內容

申請設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者,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。 石油煉製業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,申請蒸餾、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並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,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

  •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-第 3 條(第 3 條)
  •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-第 1 條(第 1 條)
  •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-第 4 條(第 4 條)
  •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-第 5 條(第 5 條)
  •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-第 6 條(第 6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