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|第 9 條|能源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08-06-18
申請設立加油(氣)站或漁船加油站者,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三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。 申請於航空站、商港、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(氣)設施者,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三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