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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-第 9 條

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|第 9 條|能源|法規|生效中

經濟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08-06-18

內容

申請設立加油(氣)站或漁船加油站者,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三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。 申請於航空站、商港、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(氣)設施者,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三萬元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

  •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-第 3 條(第 3 條)
  •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-第 1 條(第 1 條)
  •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-第 3 條(第 3 條)
  •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-第 4 條(第 4 條)
  •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-第 5 條(第 5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