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|第 11 條|能源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08-06-18
申請變更證照登記事項者,除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外,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及證照費各二千元。 申請變更加油(氣)站或漁船加油站執照登記事項負責人欄,屬同一營業主體且超過二件者,其審查費以二件計收。 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者,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,每件應繳納證照費二千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