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|第 13 條|能源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08-06-18
第三條至前條申請案件,審查費應於申請人遞件時隨文繳納;證照費應於核發證照時繳納。 依前項提出申請案件於繳納審查費後,因申請程序不符或逾期未補齊證件,經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時,退還已繳審查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