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|第 14 條|能源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08-06-18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免繳證照費: 一、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,致公司所在地變動而申請換發證照者。 二、主管機關指定換發證照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