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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-第 3 條

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|第 3 條|國營事業|法規|生效中

經濟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24-08-05

內容

中央各機關與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為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調查機關,其權責事項如下: 一、經濟部: (一)負責建立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資訊系統與綜整調查資料及協調、推動調查工作。 (二)負責食物;礦產及基本金屬;機械(工程重機械除外);燃料;纖維、皮革、橡膠、棉、毛類;化學品;建材;交通運具、通訊器材(各種車輛、船舶、航空器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外)及其他等重要物資與學校(公、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校除外)、公共場所及倉庫等固定設施之調查、統計及編管。 二、內政部:負責工程重機械之調查、統計及編管。 三、國防部: (一)負責提供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軍需資料。 (二)督導所屬單位協調相關機關(構)辦理調查工作。 四、財政部:負責提供重要物資進出口統計資料。 五、交通部:負責各種車輛、商用船舶、航空器與貨櫃集散站之調查、統計及編管。 六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:負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調查、統計及編管。 七、教育部:負責公、私立大專院校與高中(職)校之調查、統計及編管。 八、衛生福利部:負責藥品醫材與醫療設施之調查、統計及編管。 九、農業部:負責糧食與漁船之調查、統計及編管。 十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:配合中央各機關執行各項目調查工作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

  •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-第 1 條(第 1 條)
  •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-第 4 條(第 4 條)
  •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-第 5 條(第 5 條)
  •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-第 6 條(第 6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