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|第 4 條|國營事業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4-08-05
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區分為定期調查及臨時調查二種: 一、定期調查:重要物資應每季調查一次;固定設施應每年十二月底前調查一次。 二、臨時調查:因應國防或緊急公務需要時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