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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-第 4 條

📜
法律名稱
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
📋
條款號
第 4 條
📂
分類
國營事業
🏛️
Authority
經濟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24-08-05
📋 條文摘要

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區分為定期調查及臨時調查二種: 一、定期調查:重要物資應每季調查一次;固定設施應每年十二月底前調查一次。 二、臨時調查:因應國防...

📝 內容

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區分為定期調查及臨時調查二種:
一、定期調查:重要物資應每季調查一次;固定設施應每年十二月底前調查一次。
二、臨時調查:因應國防或緊急公務需要時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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