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|第 5 條|國營事業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4-08-05
政府機關、職業團體、公營事業及民間業者為受調查對象,均應配合調查機關調查,並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,協助辦理調查工作及提供各項調查統計資料。 各調查機關執行調查前,應先通知受調查對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