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|第 36 條|社會及家庭|法|生效中
第 四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5-08-01
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結合相關資源,提供庇護工場下列輔導項目: 一、經營及財務管理。 二、市場資訊、產品推廣及生產技術之改善與諮詢。 三、員工在職訓練。 四、其他必要之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