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|第 37 條|社會及家庭|法|生效中
第 四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5-08-01
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,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職業輔導評量、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。 前項服務之實施方式、專業人員資格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,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