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|第 16 條|原子能|法規|生效中
第 一 章|核能安全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07-12-31
放射性物質各包件之設計、製造、試驗、文件建檔、使用、維護與檢查,以及運送與運送中之貯存等作業,均應建立品質保證計畫,以保證各項作業均能符合本規則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