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|第 27 條|原子能|法規|生效中
第 三 章|核能安全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07-12-31
放射性物質包件在交運前,應符合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,並由託運人或其代理人予以確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