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|第 32 條|原子能|法規|生效中
第 三 章|核能安全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07-12-31
放射性物質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,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編寫。運自、運往或運經其他國家之放射性物質,其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,應加註該其他國家之文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