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|第 45 條|原子能|法規|生效中
第 三 章|核能安全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07-12-31
以專用運送之包件,其外表面上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,不得大於每小時十毫西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