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|第 49 條|原子能|法規|生效中
第 三 章|核能安全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07-12-31
核臨界安全指數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,得與非可分裂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共裝於同一外包裝中運送。 核臨界安全指數不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,不得以外包裝載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