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|第 52 條|原子能|法規|生效中
第 三 章|核能安全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07-12-31
微量包件中含有可分裂物質時,應符合第四十八條之規定,且包件外表之任一尺寸不得小於十公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