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|第 54 條|原子能|法規|生效中
第 三 章|核能安全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07-12-31
含有可分裂物質之低比活度物質及表面污染物體,應符合可分裂物質各項管制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