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|第 58 條|原子能|法規|生效中
第 三 章|核能安全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07-12-31
任何單一運送工具裝載之低比活度物質及表面污染物體之總活度,不得超過附表九規定之限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