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|第 77 條|原子能|法規|生效中
第 三 章|核能安全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07-12-31
下列包件不得空中運送: 一、含逸氣裝備之乙(M)型包件。 二、須用輔助冷卻系統加以冷卻之包件。 三、運送途中需操作控制之包件。 四、含有液態引火性物質之包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