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|第 81 條|原子能|法規|生效中
第 三 章|核能安全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07-12-31
任一供運送中貯存用之建築物、倉庫、貯存室或集合場,貯存Ⅱ–黃類及Ⅲ–黃類(見附件六)包件、外包裝、貨櫃及罐槽時,應符合下列之規定: 一、每堆核臨界安全指數之總和在五十以下。 二、堆與堆間之間隔不得少於六公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