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|第 84 條|原子能|法規|生效中
第 三 章|核能安全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07-12-31
不同類別之放射性物質,包括可分裂物質之包件,以及不同運送指數與核臨界安全指數之各類包件,得混合貯存。 專案核定之託運物品,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,不得混合貯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