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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-第 3 條

📜
法律名稱
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
📋
條款號
第 3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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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類
原子能
📍
Hierarchy Path
第 二 章
🏛️
Authority
核能安全委員會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18-08-28
📋 條文摘要

國內設有熔煉爐以生產鋼筋、鋼骨之鋼鐵業者,應實施其原料及產品之輻射偵檢。偵檢結果無遭受放射性污染者,應出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予買受者。

📝 內容

國內設有熔煉爐以生產鋼筋、鋼骨之鋼鐵業者,應實施其原料及產品之輻射偵檢。偵檢結果無遭受放射性污染者,應出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予買受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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