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|第 3 條|原子能|法規|生效中
第 二 章|核能安全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18-08-28
國內設有熔煉爐以生產鋼筋、鋼骨之鋼鐵業者,應實施其原料及產品之輻射偵檢。偵檢結果無遭受放射性污染者,應出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予買受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