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返回列表
法規 生效中

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-第 6 條

📜
法律名稱
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
📋
條款號
第 6 條
📂
分類
原子能
📍
Hierarchy Path
第 二 章
🏛️
Authority
核能安全委員會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18-08-28
📋 條文摘要

前三條之輻射偵檢,得委託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(構)、學校或團體為之。受委託單位偵測發現有遭受放射性污染時,應即通知主管機關複測。 前項偵測結果無遭受放...

📝 內容

前三條之輻射偵檢,得委託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(構)、學校或團體為之。受委託單位偵測發現有遭受放射性污染時,應即通知主管機關複測。
前項偵測結果無遭受放射性污染者,應開立輻射偵測證明或無放射性污染證明予委託人。

查詢相關稅則

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?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