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|第 5 條|原子能|法規|生效中
第 二 章|核能安全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18-08-28
本辦法施行前已興建完成之建築物,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實施輻射偵檢;其實施計畫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