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|第 55 條|社會及家庭|法|生效中
第 五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5-08-01
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、標線、號誌及識別頻率等,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。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依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,推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及語音定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