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鐵路修建養護規則-第 9 條

鐵路修建養護規則|第 9 條|鐵路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二 章/第 一 節|交通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24-05-24

內容

曲線之超高度,應將外軌提高全數,內軌則保持在原軌面高度,超高度之公厘數由下列公式計算之。 C=GV2/0.127R C:超高度以公厘計。 G:軌距以公尺計。 V:平均速度以每小時公里計。 R:曲線半徑以公尺計。 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軌距,超高度不得大於一百零五公厘。 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,超高度不得大於七十五公厘。 超高度應在介曲線內逐漸遞減完成,俾直線上無超高度,而於原曲線上達到足額超高度。 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而未設介曲線時,其遞減距離應在超高度之二百倍以上。但在山區特殊情形,不影響安全情況下,得酌予調整之。 超高度之容許不足量,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軌距鐵路用機車牽引之列車,容許不足量為五十公厘,電車組及機動車為六十公厘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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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-第 8 條(第 8 條)
  •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-第 10 條(第 10 條)
  •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-第 11 條(第 11 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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