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鐵路修建養護規則-第 11 條

鐵路修建養護規則|第 11 條|鐵路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二 章/第 一 節|交通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24-05-24

內容

路線坡度變更時應依下列半徑之豎曲線與兩端切線相連接: 一、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之鐵路: (一)半徑八百公尺以下之曲線,其豎曲線半徑為四千公尺以上。 (二)半徑超過八百公尺之曲線,其豎曲線半徑為三千公尺以上。 二、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,應插入相當長度之豎曲線與兩端切線相連接。 曲線坡度折減率: 一、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為千分之六百/R。 二、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及側線得不予折減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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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-第 8 條(第 8 條)
  •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-第 9 條(第 9 條)
  •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-第 10 條(第 10 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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