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|第 71-1 條|社會及家庭|法|生效中
第 六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5-08-01
為辦理前條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,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(構)、團體、法人或個人提供之,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。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,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,其保有、處理及利用,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