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|第 72 條|社會及家庭|法|生效中
第 六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5-08-01
對於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,依法給予適當之減免。 納稅義務人或與其合併申報納稅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者,應准予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,其金額於所得稅法定之。 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依本法規定所得之各項補助,應免納所得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