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修建養護規則|第 85 條|鐵路|法規|生效中
第 三 章/第 二 節|交通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4-05-24
電車線設備應依下列規定施行查驗。 一、新設及更換之電車線,自開始使用滿三個月之第一年內。 二、開關系統開始使用後每滿兩年。 三、依施行巡視、滑行觀察及試驗運轉之檢查紀錄認為有澈底查驗之必要者。 電車線遇有暴風雨、地震或其他特殊事故時,應立即施行查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