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修建養護規則|第 93 條|鐵路|法規|生效中
第 三 章/第 三 節|交通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4-05-24
新設、改造、修復及經停用恢復使用之號誌裝置,非經檢查並確認其功能良好不得使用。災害或行車事故而致號誌裝置有障礙時亦同。